10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前湖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其存在“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问题。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仅今年以来至少有21人通过民间借贷或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
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表面是借钱,实质是借“权”,是利益输送、权钱交易。记者注意到,从近期查处的相关案件看,一些人在“以贷谋私”的道路上,从小打小闹发展到铤而走险,从违规借贷发展到高利转贷,越走越偏、越陷越深。
起初,有的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企图以“借”为名,用合法外衣掩盖其违规违纪违法事实。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原主席陈军虚构借贷关系、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而中国进出口银行专职评审委员李泊言则利用职务便利搞利益交换,以投资入股、借款、代持等名义大肆敛财。大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赵公发利用职权便利,通过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方式获利。
受利益驱动,有的利用职务影响,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黄家铭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建中则是伺机敛财,违规放贷获利。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认定干警违规参股借贷问题8251件。
尝到违规借贷甜头后,有的甚至将手伸向高利转贷,继而从违纪走向了违法。我国刑法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冠甫曾以装修名义从银行贷款100万元,高息转贷给管理服务对象伊川县某装修设计公司法人张某使用,获利20万余元。该行为既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又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法规,更因获利数额巨大,越过刑法“红线”,构成高利转贷犯罪。
从资金来源看,除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外,有的利用公权力无偿从管理服务对象手中借用资金从事借贷活动,有的甚至利用贪污、挪用的公款或受贿所得“钱生钱”,而这些资金来源本身就是违纪违法所得,部分党员干部为了利益甚至沦为“职业放贷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增加和修改了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执纪执法职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民间借贷、高利转贷等违纪违法行为,斩断以权获利的寻租链条。浙江省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以投资、借贷、低买高卖房屋等方式输送利益的隐性腐败。湖南省纪委监委对“提篮子”“打牌子”“拉款子”“借赌敛财”“放贷牟利”等隐性腐败、新型腐败扭住不放、一查到底。云南省纪委监委以近年来开展的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整治等工作为例,就如何精准监督有效监督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等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培训,有的放矢提高全省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的水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