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0年9月至12月,唐某某租住于毛某某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自建房三楼一个房间。期间,唐某某趁毛某某及其家人不备,多次进入毛某某三楼卧室窃取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的黄金项链、手链和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每次作案后,唐某某将窃取的黄金项链、手链贩卖获利。
2020年12月,毛某某发现其放在房间内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现金等财物被盗时,早已不见唐某某踪影。唐某某见房东对房客的防备心理如此松懈,如此容易得手,在离开毛某某租房处后,又到其表哥陈某某租住的贺州市八步区李某某住房处故技重施,唐某某利用事先配好的李某某住房钥匙,趁李某某及其家人不备,持钥匙进入李某某卧室窃取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
被害人毛某某、李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唐某某有重大嫌疑。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唐某某提起公诉。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寄语】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提醒大家保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身边的关系密切人也要提起防备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