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路”的报销费返回总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首页
关于我们
时政新闻
法治视野
地方动态
以案说法
法治基地
视频制作
法治图书
百名检察长访谈
以案说法

“绕路”的报销费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 2021-09-07 14:45:30   浏览:109次  字号: [大] [中] [小]

 

  巴马县县志办副主任韦某旺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8年7月17日,韦某旺在贺州市钟山县参加全区市县志编修督查推进会结束后没有直接返回巴马,而是经过桂林市停留2天后才返回,在填报参会旅差报销单时多报销去桂林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在途补助等旅差费共计 893.00 元。2020年12月25日,韦某旺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违规报账所得被追缴。

   

  这正是——

 

心存侥幸绕路走,

任性妄为报旅差。

纪法从严不姑息,

八项规定须记牢。

相关链接 < 返回列表
  • 上一篇文章:“小算盘”里栽“大跟头”
  • 下一篇文章:群众工作札记:揪出顺口溜背后的蛀虫
  • 相关链接   · 新华网      · 人民网      · 中纪委      · 最高检      · 最高法      · 中国法学会      ·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   

    版权所有: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周明钱 备案号: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编:100081,电话:010-66110681 电子信箱:dongbiwu@china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