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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监管和退出机制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21-08-24 11:49:27   浏览:93次  字号: [大] [中] [小]

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

在林建华委员看来,立法的目的在于,更好发挥家庭教育的特点和优势,补学校的短板,使未成年人能够成长得更好。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追星,因心理问题出现暴力、自虐、自杀倾向,校园霸凌,遭到监护人遗弃、殴打、虐待……刘修文委员说,每次在新闻媒体上看到这些报道,都会感到很痛心。

“如果家庭教育立法不能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律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存在过多宣示性或原则性规定,那么就可能会变成一份法律形式的指导性文件,家庭教育中的很多问题依然难以依靠法律得到解决。”刘修文说。

吴月委员建议,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范围和主管部门进行明确,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对如何监管线上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等作出规定。

……

8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草案结合当前教育领域的一些改革举措作出修改,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回应,比较全面系统。同时,草案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父母违反家庭教育规定应受处罚

刘修文指出,草案第五章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家庭教育责任和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机构违反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但这些规定较为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有关部门、单位、机构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作为促进家庭教育的一部重要法律,如果有关部门、单位、机构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定职权和参与渠道,家长违反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就难以彰显这部法律的意义,难以体现我国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保障,难以真正发挥家长的主体地位、国家的支持力度和社会的协同作用,那么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家庭教育之目的宗旨、根本任务也很容易沦为纸上空文。”刘修文说。

邓凯委员同样认为,此次修改删除了一审稿中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规定,并不合适。

邓凯指出,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与家庭教育有密切关系,如果不能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就不能对只养不教的人形成约束,这与实践需求不符,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监管

针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草案在第三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

李飞跃委员说,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但目前的行业整体情况良莠不齐,建议对此类机构依法设立的程序、条件、监管机制以及目前线上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卓新平委员认为,草案关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界定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这个机构是志愿的、公益免费的、非营利性的还是营利性、收费性的,草案中好像这两方面内容都有所包括”。

“比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这样的规定,给人的感觉是该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第四十八条规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相关违法情形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规定给人的印象又是可以营利的。因此,有关功能要有相对清晰的规定,才能使本法顺畅实施。”卓新平说。

不得安排子女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杜玉波委员指出,“双减”文件的全面落地,从根本上和长远上看,都需要家庭教育的全面配合,应当在立法时作出回应,更加注重推动中央“双减”文件精神落地。

“在第十六条家庭教育的内容方面,应适当增加一些内容,如家长要深入了解孩子的身心成长规律,提升自身育人素质和能力,理性规划孩子未来发展方向,不盲目送孩子参加校外培训,减轻孩子过重课外负担。督促孩子回家后适度参加家务劳动,加强体育锻炼,不额外布置其他家庭作业。”杜玉波说。

“造成孩子不堪重负,既有来自社会竞争的压力,也有孩子父母在教育观上的偏差,给孩子过度加压的原因。因此,要建立良好的教育秩序,切实减轻孩子负担,既要整治好培训机构,也要管好孩子家长。所以,建议草案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安排子女参加国家禁止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殷方龙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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