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方探索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新机制 对监护人依法训诫并制发指导令返回总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时政新闻 > 未成年人保护
时政新闻
党政要闻
纪检监察新闻
法学会要闻
未成年人保护
普法宣传
未成年人保护

北京检方探索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新机制 对监护人依法训诫并制发指导令

来源:法治网   发布时间: 2022-01-05 14:06:06   浏览:120次  字号: [大] [中] [小]

家庭教育促进法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1月4日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在该法实施之际,为督促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北京市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依法需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家庭,联合妇联、中国儿童中心等机构,整合社会家庭教育指导资源,探索建立检察机关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年仅16岁的犯罪嫌疑人小帅,父母离异,其父亲长期在河北生活,对小帅关心和教育很少。2021年2月14日,小帅和父亲一起吃饭唱歌,小帅在父亲的邀请下喝了半斤白酒和6瓶啤酒,后独自回家。途中,小帅先是无故殴打被害人唐某并致其轻微伤,后又将张某扑倒致其轻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引诱、教唆、纵容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本案承办检察官认为,小帅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与其父带其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并饮酒过量有关,其母也疏于对其管教,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对其父母进行训戒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花的父母均离异再婚,小花日常与其姥姥李某共同生活。在李某带领下,小花涉嫌犯诈骗罪被通州警方刑事拘留。而根据新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姥姥李某作为被委托人,不仅未能尽到照护义务,还将其带入犯罪的深渊,而小花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只顾各自新组建的家庭,在对小花的监护及教育方面存在明显缺失,违反法律规定,应对其父母进行训戒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据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北京市检察院以新法实施为契机,部署安排部分基层检察院探索检察机关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规范训诫程序及《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模板,对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训诫并制发《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在训诫程序结束当日开展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据介绍,《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依据,明确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时长和次数,并对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提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等希望。下一步,北京检察机关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法律规定转化为生动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检察实践。

相关链接 < 返回列表
  • 上一篇文章:陕西宝鸡陈仓区: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
  • 下一篇文章:山东胶州:举行公开听证合力保护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 相关链接   · 新华网      · 人民网      · 中纪委      · 最高检      · 最高法      · 中国法学会      ·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   

    版权所有: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周明钱 备案号: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编:100081,电话:010-66110681 电子信箱:dongbiwu@china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