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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重温闽西苏区红色法治建设历史

来源:福建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21-08-10 16:56:45   浏览:108次  字号: [大] [中] [小]

原标题:重温闽西苏区红色法治建设历史,推动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更上新台阶——梁建勇讲授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党史学习教育的统一安排,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8月5日下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梁建勇以“闽西苏区红色法治的探索和实践”为题,给监察司法工委秘书处党支部全体党员讲授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梁建勇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党史是最好的营养剂。闽西苏区作为共和国审判机构、检察机构的起源地,也是我党早期探索法治道路的第一块试验田,开创了红色法治工作的先河,成为共和国法治摇篮。

一是创建我党最早的法律体系。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苏维埃政府组织法》《土地法》《山林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共计6法10项条例。闽西苏区的伟大法制实践,为中央苏区法治建设准备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二是创办全国最早的法治宣传刊物。闽西苏区政府创办了《红旗》《红色中华》等刊物,开展普法教育。1931年4月,由闽西裁判兼肃反委员会创办的《法庭日刊》,开创了我党法治宣传工作的先河,是全国各类法治报刊的鼻祖。

三是成立我党最早的红色审判机构。1928年8月中旬,正式成立了福建第一个红色政权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内设裁判处,这是我党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红色审判机构。溪南区苏维埃政府颁布的《肃反条例》,这也是中央苏区最早的刑事法律,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刑律提供了样本。

四是设立苏区工农检察机构。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成立之前,闽西一些地方苏维埃政府就建立了工农检察组织机构,进行了人民检察的探索实践。1931年红都瑞金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了包括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在内的“九部一局”。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固定了工农检察部的任务,赋予工农检察机关调查权、检举权、检查督促权、公诉权、检察建议权。

梁建勇强调,闽西苏区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新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和精神财富,对于我们开展好监察司法各项工作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闽西苏区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探索成立红色审判机构、工农检察部,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特别是闽西苏区时期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人大监察司法工作政治性强、党性强、法治性强,我们要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摆在首要位置,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的重大决策和省委工作要求在监察司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

二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闽西苏区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让广大的苏区人民认识到苏维埃政权的生命力和人民性。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司法为民体现到立法监督、决定决议、法律法规实施等过程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闽西苏区红色审判机构、工农检察机构一经成立,就十分注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监察司法方面的立法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要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用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和执行。

四要始终坚持守正创新。闽西苏区司法制度探索与实践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在司法宗旨、审判制度、审判方式等方面是对苏区司法传统的继承和深化。我们要坚持以创新思维谋划和开展好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代表等各项工作,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在上党课之前,梁建勇同志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了监察司法工委秘书处党支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支部党员一起围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谈心得体会,检视差距不足,深刻自我剖析,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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