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剪自家树”被罚背后的法律问题返回总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时政新闻 > 普法宣传
时政新闻
党政要闻
纪检监察新闻
法学会要闻
未成年人保护
普法宣传
普法宣传

“修剪自家树”被罚背后的法律问题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1-08-26 11:04:53   浏览:89次  字号: [大] [中] [小]

一棵自己买的香樟树,多年前从自家院内移栽到了院外,因为树冠已严重遮挡采光,于是在今年年初找人自行做了“修剪”。没成想一通举报电话后,城管上门认定为“砍伐”,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作出罚款14.42万元的行政处罚。近两天,发生在上海松江的这一事件一经曝光,引发了社会极大关注。

自己种的树到底可不可以随意处置?地方性法条与《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具体认定有无冲突?执法部门认定“砍伐”的依据何在?执法全流程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有无瑕疵?近日,记者就此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采访了多名法学专家。

●城管部门执法的过程有无瑕疵?从法律角度,对于案件的定性合法合规吗?

在此次行政处罚中,城管执法部门处罚的直接依据在于《上海市绿化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违反此款规定的,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而之所以定性为“砍伐”,则是基于《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过度修剪导致一个生长周期内未能恢复树木冠形的,认定为砍伐。

尽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看起来“有法可依”,但在多名法学专家看来,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仍然是有瑕疵的。

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理事邹荣看来,本案的定性就有待探讨。

“因为从李先生的主观动机来说,他修剪这棵香樟树的目的是出于树木遮挡了阳光,这与滥砍的行为显然不是同一个范畴。你可以说他是过度修剪,因为这可能涉及到技术的标准问题,但我们要知道,绿化条例初衷应当是保护绿化。”

这一点,也得到了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原副所长殷啸虎的认同。“李先生将自己的树移栽到小区公共绿地上,且不去论这棵树产权的归属问题,在公共绿地上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这是合法合规的,毕竟公共绿化有统一规划,也会考虑到物种平衡的问题。”

但在殷啸虎看来,当事人究竟是“过度修剪”还是“砍伐”,应当结合其主观动机和客观结果综合考虑。

“从主观上看,李先生的行为显然不存在砍伐的故意;从客观后果来看,根据相关规定:因过度修剪导致树木在一个生长周期内未能恢复冠形的情况,可认定为砍伐。这里有两个要件:一是一个生长周期的时间要件,另一个是恢复冠状形态的外形要件。现在一个生长周期还未到,而且冠状形态的外形要件也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认定构成‘砍伐’,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自己种的树到底能不能处置?地方性法规与《民法典》是否有冲突?

自己种的树到底能不能处置,这成了该事件背后,社会广泛关注的一大问题。

首先,专家们都肯定一个观点,即李先生擅自将种植在自家院落内的树木移植入公共绿地,是不符合《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的。因为该《条例》明确,擅自迁移树木是被禁止的,如因“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等原因而需迁移树木的,也必须由业主向绿化管理部门做出申请。如果砍伐的是自家院落里种植的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树木,或是十株以上的树木,同样要向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那么像李先生这样将这棵树移栽到公共绿地后,这棵树是否还属于李先生所有?他是否还拥有对这棵香樟树的处分权呢?对此,上海社科院教授彭辉为记者做了解读。彭辉表示,《民法典》第274条有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这其中就有一个前提,是明确标识属某人所有。在不标识的情况下,就属于共同财产。”而在现有的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根据李先生的行为,可以推定是将这棵香樟树的权利处分让渡给了第三方。这也意味着,李先生将香樟树移入公共绿地后,就已经不再拥有对树木的处分权。

但是,彭辉也谈到的一个问题,法律规定物权的行使也不是说是任意而为的,必须合乎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类似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录,如果针对树种也有类似的名录或者有这样相关的规定,那么即便是个人所有,但个人对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行为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彭辉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上海市绿化条例》与《民法典》并不冲突。

●这样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给执法部门带来哪些深层次的思考?又给城市治理带来哪些启发?

对于城管部门此次的执法行为,彭辉给出了“合法性没有问题,但合理性需要商榷”的评价。彭辉认为,尤其在城管部门推行“721”工作法的过程中,应该将更多的重心放在“7”即“服务”上,末端“1”才是事后的执法,因为在彭辉看来,事后执法花费的成本相较于事前恰恰是最多的。

“这起行政处罚案件,应该给予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更多的思考,真正履行“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更多发动小区自治力量参与管理,真正在下沉到社区的工作中发挥这身‘制服’的作用。”彭辉坦言,执法的刚性确实可以一罚了事,但未免缺少了上海这座城市本应有的温度和情怀。

在殷啸虎看来,相较于事后的执法,在事中给与普法宣传,更能让人心悦诚服,也更能让人领会法律的精神和准则,“比起一张刚性的罚单,柔性的释法更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相关链接 < 返回列表
  • 上一篇文章: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展“法律政策落实年”活动
  • 下一篇文章: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学习宣传活动
  • 相关链接   · 新华网      · 人民网      · 中纪委      · 最高检      · 最高法      · 中国法学会      ·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   

    版权所有: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周明钱 备案号: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编:100081,电话:010-66110681 电子信箱:dongbiwu@china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