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同时,深入践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以“检察蓝”护航“生态绿”,为全力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利用某乡政府征地倾倒修路渣土的位置加工废石板并倾倒废石料,而后进一步扩大占用面积,造成当地植被掩埋破坏,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达到23.07亩,破坏了耕地和林地等资源。案发后,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单纯地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挽回被毁坏的农用地资源。
“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此类案件的危害性在于破坏生态环境,增强对环境资源的恢复性保护才是最终目的。”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如是说道。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积极补植复绿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等方式实现生态修复目的,检察官还多次联合相关部门到补植现场进行监督、回访,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了解生态修复保证金收缴情况,将生态修复效果纳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此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不能是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模式,而要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引导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走恢复性司法之路,促进‘绿色检察’工作落到实处。”该院党组书记陈森检察长感叹道。
为了让“补植复绿”有章可循,该院还联合县法院、公安局、林业局出台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恢复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补偿范围、修复措施、部门职责等进行规范细化,逐步形成完善的环境损害补偿机制,全面推行“补植复绿”常态化。2016年以来,补植林木面积达330亩。此外,还通过构建生态修复保证金存缴机制,为无法实现直接修复的当事人开展生态修复提供制度保障。
下一步,罗源县检察院将结合该起案件办理,以案释法,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同时,继续推进恢复性司法实践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守护青山绿水,让绿色成为罗川最亮丽的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