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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来源: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对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时封存犯罪记录,并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时,应告知其具有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的权利;对其请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予以协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及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居委会等人员和单位,应当告知其履行保密义务。 《办法》要求,对拟   发布时间: 2021-09-01 16:08:19   浏览:105次  字号: [大] [中] [小]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对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时封存犯罪记录,并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时,应告知其具有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的权利;对其请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予以协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及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居委会等人员和单位,应当告知其履行保密义务。

《办法》要求,对拟封存的犯罪记录和卷宗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封面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等明显标识,并建立专门档案库,实行专门管理。对于相关的电子档案应指派专人管理,可在信息系统中设置专门板块或严格设置系统登陆密码予以封存。在分案审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封存;在分案审理同案成年人的案件中,不得披露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内容。未分案审理的未成年人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全案封存。

《办法》强调,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对违反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不按规定使用查询的信息致犯罪记录被泄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作出处理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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