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树立全程教育理念 强化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矫正功能返回总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时政新闻 > 未成年人保护
时政新闻
党政要闻
纪检监察新闻
法学会要闻
未成年人保护
普法宣传
未成年人保护

江阴法院树立全程教育理念 强化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矫正功能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2-02-07 14:34:59   浏览:118次  字号: [大] [中] [小]

  近年来,江阴法院树立全程教育理念,贯穿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各阶段和全流程,真正实现寓教于审和矫正优先。

  一是做好“首次接触”,实现良好开端。坚持“两个见面”。法官在庭审前与未成年被告人见面,通过面对面交流,初步掌握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思想、心理状况,深入了解其性格特征、认罪态度;与法定代理人见面,详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教育背景以及交往人员等,发现法定代理人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夯实基础。关注“两个重点”。在“首次接触”中即安排未被羁押的未成年被告自我教育,为其安排学习内容,布置学习任务,鼓励其参与“流动书屋”活动,阅读相关书籍,撰写读后感;对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进行庭前指导,纠正教育误区,引导其加强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沟通交流,给予家庭关爱。

  二是动员多方力量,汇聚教育合力。针对成长环境特殊、沟通困难、心理问题凸显的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教育中引入心理专家,开展心理干预工作,由法院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函,委托其指派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测试,提供心理辅导、心理评估等服务,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案件审理流程,全程跟踪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疏导和矫正工作。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选任退休或在职的教师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以其长者的身份、慈祥的形象、温和的语言拉近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距离,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开展自我教育。邀请社会机构参与,与市关工委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针对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未成年罪犯较为集中的乡镇,邀请关工委工作人员参与当地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工作。建立合适成年人制度,自2008年8月始,联合江阴市检察院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将被取保候审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安排进关爱教育基地,由专职辅导员为其提供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帮教,并安排提供培训项目,促使其熟练掌握至少一项劳动技能,提升社会适应能力;在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由基地辅导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各乡镇选定合适成年人,帮助未成年开展自我教育、协助法院开展法庭教育。

  三是丰富教育形式,提升教育效果。依托圆桌审判,增强教育感化,设立圆桌审判法庭,通过柔性设计,营造宽松、缓和的氛围,有效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和紧张情绪。案件宣判后,法庭依托圆桌审判直接邀请相关人员开展专题教育、感化工作。推行刑事和解机制,增强针对性教育,针对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将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和赔礼道歉作为案件审理重点,通过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并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使其深刻体验平等、宽容、理解等优秀品质。紧扣判后答疑环节,增强法律法规教育,案件宣判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律释明的同时开展法庭教育,宣读、阐释法律规定,提高法律意识。运用书信形式,增强关爱指导。对未成年被告人,送达判决书的同时附上法官亲自撰写的书信,在分析犯罪原因,指出问题的同时,重点找出未成年被告身上存在的“闪光点”,寄言未成年被告人,帮助他们重新树立信心,以积极乐观的心态投入到改造、矫正过程中。

  四是注重庭后延伸,探索帮教新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制,对年龄尚浅、法律认知度较低或受他人唆使误入歧途的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向户籍管理部门送达判决书时的同时送达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不向其所在学校、用人单位送达裁判文书或者告知处罚结果。犯罪记录已被学校、用人单位知晓的,敦促学校、用人单位给予同等权利或向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反映,争取其出面参与沟通协调,为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帮助。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每季度利用社区矫正机构集中活动时间开展集中回访,全面了解未成年罪犯判后思想状况,对思想波动大、情绪有反复的未成年犯及时召回教育,分析问题原因,调整教育方案。帮助重新融入社会。对有复学需求的未成年缓刑犯,及时与学校和有关部门联系,帮助重返校园。对有工作需求的未成年缓刑犯,加强对热心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走访宣传。依托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为未成年缓刑犯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岗位锻炼实习等再就业机会。

相关链接 < 返回列表
  • 上一篇文章:江苏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再升级
  • 下一篇文章:电竞旅馆能不能接待未成年人
  • 相关链接   · 新华网      · 人民网      · 中纪委      · 最高检      · 最高法      · 中国法学会      ·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   

    版权所有: 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 编辑:周明钱 备案号:京ICP备10012170号-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东路4号院,邮编:100081,电话:010-66110681 电子信箱:dongbiwu@chinalaw.org.cn